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1963.07.19
生效日期 : 1963.07.19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1963年7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须亲告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本院认为重婚案件不属于亲告的范围,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并没有规定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草案旧稿,认为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是不妥当的。请你们转告该院,在刑法草案未正式下达试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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