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2.12.22
生效日期: 2012.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012年12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依据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 走私罪
依据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构成犯罪: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构成犯罪: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构成犯罪: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构成犯罪: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构成犯罪: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构成犯罪: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构成犯罪: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较大:个人一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三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三千万美元以上的。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重大损失: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特别重大损失: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至173条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依据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74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构成犯罪: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情节严重:
1、非法成立多家金融机构的;
2、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
3、不顾主管机关的制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重大损失: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据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8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78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伪造、变造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构成犯罪: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180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
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80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构成犯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181条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构成犯罪: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181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造成严重后果: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情节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185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情节严重: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85条之一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情节严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190条 逃汇罪
数额较大: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单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
2、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
3、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继续逃汇的。
第191条 洗钱罪
构成犯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
2、手段恶劣的;
3、多次洗钱的;
4、以犯罪集团的成员身份实施洗钱行为的;
5、造成局部金融秩序紊乱或金融危机的;
6、导致重大的犯罪无法及时破获的;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方便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第194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第194条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逃税罪
构成犯罪: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202条 抗税罪
构成犯罪: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税的;
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二百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205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犯罪: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五千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
构成犯罪: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
1、个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虚开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个人虚开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虚开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犯罪:个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量较大:个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量巨大:个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犯罪: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量较大: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量巨大: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犯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第209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犯罪: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数量巨大: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百万元以上的;
数量特别巨大: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三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209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构成犯罪: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个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二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209条第三、四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
量刑标准分别同于第一、二款。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数量较大:
1、个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持有伪造的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数量巨大:
1、个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个人持有伪造的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单位持有伪造的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三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7年4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构成犯罪:
1、个人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构成犯罪: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导致国家重点项目因招标失败而误期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二十万以上,单位二百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八十万元以上,单位八百万元以上。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构成犯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成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2、多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3、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4、骗取财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6、造成传销人员死亡、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一百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
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构成犯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情节严重: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第227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数额较大: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数额巨大: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二百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第227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依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9条第一、二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构成犯罪: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229条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构成犯罪: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构成犯罪: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第264条 盗窃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四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第266条 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第267条第一款 抢夺罪
数额较大:八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万元以上。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第270条 侵占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271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272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1、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构成犯罪: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一千五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犯罪: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3、纠集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构成犯罪: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十次以上的;
3、纠集十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犯罪: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构成犯罪:
1、挪用公款二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公款二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公款七千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十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五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3、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十万元以上。
第390条 行贿罪
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构成犯罪: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构成犯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构成犯罪:二十万元以上。
第395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差额特别巨大: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395条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三十万元以上。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依据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重大损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405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五十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
1、税收损失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2、税收损失累计不满五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三百份以上的。
第406条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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