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第一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其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2)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
(3)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
(4)对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后果严重的。
(5)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在各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履行宗教职务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勒令停办宗教院校等。
(6)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
(7)其他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手段恶劣通常是指行为人以下列手段,达到其剥夺公民宗教信自由的目的的情形,(1)以暴力对公民身体进行强制、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胁迫的方式,通过精神上的强制,逼迫公民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用言语、传单、标语等传播手段对公民进行侮辱、攻击、诽谤,使其名誉、人格受到损害;(4)使用砸、抢、烧等极具破坏性的方式毁坏与宗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的;(5)其它可以产生与上述行为类似后果的手段。后果严重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但重伤及死亡的除外。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时,无论其对此严重危害结果产生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行为便符合本罪和侵犯公民相应的人身权利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重罪处断,自然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量刑;(2)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日常生活的:(3)造成有关宗教场所、设施等重大毁坏,财产损失严重的。但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毁损的,同样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破坏文物罪;(4)引起教徒骚乱、民族纠纷等社会矛盾,社会影响恶劣的;(5)引起被害人家庭解体、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职权或个人身份所享有的声望进行的,很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造成很大的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触犯刑律的,除已成为犯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犯以外,依照具体情况处理,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剥夺。如果没有故意,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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