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9 发布2023.03.29 实施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法标准,我局收集整理了违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要点、案件移送要件,制定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案指引
为保障我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标准,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30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法律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30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必备内容
(一)询问被欠薪劳动者,需问明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和诉求;
2.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完成情况;
4.劳动者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已经领取的劳动报酬数额、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及劳动报酬的领取方式;
5.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时间和明细;
6.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原因、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未订立书面合同,须询问、调查口头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及相关旁证;
7.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恶意逃避、拒绝支付的具体情况;
8.其他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9.劳动者本人陈述,被欠薪后对本人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情况;
10.劳动者本人陈述,在其向用人单位或个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是否受到暴力或者被暴力威胁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11.对既是被欠薪劳动者又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主要管理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结合案件具体详细询问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工、生产、工资支付、资产债务、逃匿、转移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改变联系方式等情况。被欠薪和行为人逃匿后企业的现状,职工采取的企业财产保护、处理措施。
(二)询问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需问明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详细企业、家庭地址、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被调查人应为该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2.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目的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完成情况;
3.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金额、结算时间、支付方式;
4.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该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5.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工资的原因;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计划;
7.用人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
五、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备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附拖欠工资明细表);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四)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材料(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并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五)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调查询问笔录;
(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调查询问笔录和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无法调查和收集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并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涉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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