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招录、就业安置方面对公民身份管理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顶替他人以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资格和待遇,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利益,均应以本罪处理。但是,对行为人非为顶替他人,在填报信息时出错,或因他人行为介入,如招录人员失误、他人出于报复而恶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报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三、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手段不同;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
2、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3、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4、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第一种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种行为方式是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比如受贿行为,帮助请托人实施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则其行为既危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二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组织者、指使者,则不仅要根据本条从重处罚,也同样要实行数罪并罚。
该文章《冒名顶替罪的认定》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crimes/c113/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