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该文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crimes/c113/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