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送来的《关于征求对非法占有强迫他人卖血所得款物案件定性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被害人卖血后占有卖血所得款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期间实施的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非法占有强迫他人卖血所得款物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意见函(1995)》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www.zmk99.cn/criminal-crimes/c117/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