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位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条第1款的罪状作了修改,罪名也相应地由原来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前者对动植物的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实践中多种多样。例如,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后者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作了具体规定。所谓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一般是指严重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大规模爆发或流行,或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大规模传播、滋生、蔓延,等等。
三、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规定,以致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413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过失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构成本罪。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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