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一、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与廉洁性。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贿的对象有五类: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类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第五类是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将向这五类人员行贿增加规定为犯罪,主要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虽然有的不是亲属关系,但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是过从甚密,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所以,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
这里所说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
至于“关系密切的人”具体指哪些人,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也可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司法解释。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买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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