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都可能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而且作战消极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不尽职的行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分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 (分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三、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俱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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