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一、客体方面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军事秘密。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窃取”,指以秘密方式获取。“刺探”,指暗中打听、观察、探知等。“收买”,指以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交换。“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军人。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获取军事秘密,会对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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