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8 发布2014.06.03 实施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14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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