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6 发布2014.05.26 实施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6日
该文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laws/3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