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发布,2021.11.29 实施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到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心结”,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六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了当地镇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共同通道,和睦相处,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不起诉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文章《姜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一)》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guidance-cases/5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