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5 发布 2007.11.06 实施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枉法仲裁罪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latest-criminal-law/5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