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4 发布 2009.10.16 实施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第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第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latest-criminal-law/5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