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01.05.23
生效日期 : 2001.05.26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3日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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