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11.01.25
生效日期 :2011.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高检发释字〔2011〕1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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