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 2013.07.30
生效日期 : 2013.07.3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皖高法〔2013〕3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3]31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57号批复。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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