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 2017.08.23
生效日期 : 2017.08.23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南省 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第二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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