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 2020.01.13
生效日期 : 2020.01.13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鲁交发(2020)1号
山东省 关于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鲁交发(2020)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公安局、
各市交通运输局:
近期,在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多次发生涉黑涉恶势力跟踪盯梢、拒不配合、阻碍执法案件,甚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雇佣“打手”暴力袭击执法人员,造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受伤和执法车辆严重受损,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为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妨害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保障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行政执法权威,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 、加强信息收集和执法协作。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发现跟踪盯梢干扰执法,以及在交通枢纽等地非法揽客、拉客(社会俗称“黄牛”)等行为的,应及时取证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对与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相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作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交通枢纽、重点路段交通窗口的视频监控,及时组织力量核查交通运输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在交通枢纽等地非法揽客、拉客“黄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发现非法违法交通运输行为,应及时取证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二 、严厉打击妨害公务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受到殴打、人身强制(扣押、强行带离)、撕咬、拉扯、推搡,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被恐吓杀害、伤害本人或近亲属的等暴力攻击、人身威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出警、从严处置,保障执法人员安全,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从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对于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以及拒绝检查、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含执法车辆)、辱骂侮辱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发恐吓信息、拨打恐吓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使用“软暴力”侵犯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处理。对决定行政拘留的,无法定事由不得暂缓执行。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自救措施,要依法予以认定。
发生妨害公务行为的,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要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局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并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支持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费用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三 、延伸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对为违法交通运输行为通风报信、带路闯关、妨害公务、聚众暴力抗法的行为人及其组织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从严从快精准办理。要坚持“黑帮”“黑财”一起打,坚持抓捕涉案人员与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深挖犯罪线索与深挖利益链条同向发力,综合运用判处财产刑、行政处罚等手段,坚决收缴黑恶势力犯罪收取的“保护费”和“入会费”等涉黑涉恶财产,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四 、强化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沟通,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加速推进案件办理,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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