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0.09.27
生效日期: 2010.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研〔201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
法研〔2010〕1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10] 438号《关于被告人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你院提供的情况,对本案被告人不宜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主要考虑:(1)被告人贩卖、运输的是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吗啡含量只有0. 01%,含量极低,从技术和成本看,基本不可能用于提取吗啡;(2)国家对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管制,实践中有关药厂也未按照管制药品对其进行相应处理;(3)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购买、加工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为了将其当作毒品出售,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有将罂粟壳废渣作为制售毒品原料予以利用的故意,可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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