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 : 1964.03.20
生效日期 : 1964.03.2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险字第24号
全国总工会关于因贪污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险字第24号
河南省总工会劳保部:
职工因贪污被捕法办或被管制,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刑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算起。其被捕或管制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6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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