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4.03.20
生效日期: 2004.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研〔2004〕3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ommon-crimes/a135/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