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津君律师
案例一:
岳某一与其弟岳某二到河海交界处钓鱼,期间,王某某酒后上前滋事,让二人缴纳10元“垂钓费”,岳某二与其理论,拒绝交款,双方发生争执,岳某一上前劝阻,但岳某二与王某某还是扭打在一起,随后王某某用木棒追打岳某一和岳某二,未果,该又捡起大石块要向岳某一和岳某二砸去,见状,岳某一上前夺下石块,并将王某某控制压在地上,并让岳某二报警,警察赶到将三人带至派出所,经鉴定,岳某一制服王某某时,致其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岳某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邓某某系外卖送餐员,案发当天到某小区送餐,因登记问题与保安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上前追打邓某某,邓某某一直躲避并欲骑车离开,刘某见状将邓某某从电动车上拽下来,并抄起手边塑料凳子砸邓某某头部,邓某某夺过塑料凳子回手打刘某腰部一下,后刘某与另一保安合力将邓某某压在地上,小区物业经理赶到并报警,双方验伤,刘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邓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法理分析:
以上两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岳某一、邓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应当确实存在;第二,不法侵害应当正在进行;第三年,防卫之对象应当为不法侵害实施者本人;第四,防卫者必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要有防卫认识和意志;第五,要求防卫行为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岳某一、邓某某的行为是防卫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
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界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两起案件均系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明显一方先动手,并持棍棒、石块、凳子等物品加以侵害,手段明显过激,且侵害行为一直持续,在此前提下对方予以还击,其行为是符合《意见》的规定,因此岳某一、邓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其次,两起案件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两起案件均系不法侵害人受伤,并达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否能因此就认定两起案件属于防卫过当案件呢?在此,《意见》就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也进行了规定,即防卫过当要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失”,二者缺一不可,而“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两起案件中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但显然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岳某一、邓某某行为亦不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岳某一、邓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岳某一案件被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邓某某被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
律师思考:
该两起案件均系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防卫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历经37天后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作不批捕决定后,防卫人被取保候审才得以释放,虽然法律最终还二名当事人以清白,但失去的37天自由也再无法弥补。在司法实践中,仅以伤情鉴定结果作为立案标准,以赔偿与否作为取保候审前提的办案方法,都显得过于简单粗暴,这便要求执法者能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本文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186.html
作者管津君律师。
管津君律师,法学硕士,高级企业合规师,盈科刑辩学院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员额检察官,具有十年刑事案件侦查、审查工作经验,执业后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及企业合规及风险防范等业务。 自执业以来,指导并办理:多起“正当防卫”案件,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办理涉黑案件,将17起犯罪事实辩护至法院仅认定1起犯罪事实;涉案100余万元诈骗案件,在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辩护至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做不起诉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亿余元主犯,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电信诈骗1000余万元,二审辩护至改变罪名并减刑;三死十一伤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成功做不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以及为多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办理取保候审。
该文章《从二起故意伤害案件看正当防卫》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e-and-penalty/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