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30 发布2022.07.01 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切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八个罪名。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例会及联络员制度,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质量。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八、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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