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闭结,二者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主观力而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武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执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像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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