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应予以保障。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各人民政府不仅不得干预,而且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公安民警在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路线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模往往比较大,加之围观群众比较多,对之进行干扰、冲击或破坏,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极易导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坏行为,对其情节严重者,依本罪予以处罚。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扰乱”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入、扰乱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扰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二是造成公共场所混乱。这里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径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事件的,等等。
具体而言,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点:首先,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依法举行,即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负责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举行。如果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干扰、冲击等破坏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和冲击,但其他方式的破坏行为,如设置障碍、堵塞拦截等,也可构成本罪。最后,上述破坏行为必须引起一定的危害后果,即“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引起一定的危害不大,并未引起混乱,则不构成本罪。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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