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 ; 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 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 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 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 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 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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