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一.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是关于人类整体生物特征,关系到健康、疾病等信息,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因此《生物安全法》作了相应管理规定,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对其利用应符合法律规定。
二.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违反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关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规定。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第一种是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关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具体条件主要依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其中第11条对采集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第12条对采集的程序作了规定。非法采集既可能是不符合采集的审批等基本条件,也可能是违反了采集的程序规定,还可能是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既包括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行为,也包括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第二种是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根据《生物安全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即为非法。运送是通过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出境,邮寄是通过快递公司等他人寄送方式出境,携带是行为人自己随身带出境。
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必须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由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实践中可能存在着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我国境内的公司、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本罪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四.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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