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战时激发官兵的斗志,保持部队高昂的士气,是夺取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背离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和我国政治工作基本原则,挫伤军队士气,严重妨害作战,危害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所谓造谣惑众,是指编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真相而在军中散布的行为。所谓扰乱军心,是指使军人受到迷惑、蒙骗,不知事实真相而产生怯战、厌战、恐怖情绪,搅乱军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宁,斗志涣散,严重影响部队命令、行动的执行。如夸大敌方兵力或武器装备性能;编造敌军境援事实;捏造我方失利、伤亡惨重及军需物资困难;散布我方部队不协调行动或拒不执行命令的谣言;极力夸大敌方武器的战斗力、杀伤力,贬低我方武器性能;吹捧敌方领袖,贬抑我军首长;喧染战争残酷;等等,从而使军心动摇。至于其方式,有的是自己捏造后并加散布;有的是明知为谣言而仍加扩散;有的是利用传话、喊话、口号、演讲、报告、电视、电影、录像等公然散布谣言;有的则是采用书信、传单、标语、书籍、抄本等散布谣言;如此等等,只要其内容属于捏造,并在战时针对了不特定的军人予以扩散,足以扰乱军心的,即可构成本罪。扰乱军心,这里既为结果,又为目的。行为人意图扰乱军心实施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虽有行为,但不足以扰乱军心的,则亦不能构成本罪,如只是捏造某战士的母亲病危,虽然对该战士的心理可能造成影响,但不会危及军心的稳定,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基于间谍、投敌叛变、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等犯罪的故意,而捏造谣言,蛊惑、扰乱军心的,应依牵连犯按一重罪治罪科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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