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1997.10.13
生效日期: 1997.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1997年10月13日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crimes/c123/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