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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