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行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终字第00006号《关于杜军、李燕以公司财产向其他公司出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第二百零八条如何理解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如果公司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工商机关有权依法处罚。
公司新旧股东对变动股权、增加公司资本等事宜以签订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作出合法约定,新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变更登记前亦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新旧股东认可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应当根据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加以确定。
请示报告所涉案件的处理,建议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公平保障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laws/2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