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3 发布2007.05.23 实施
公复字(2007)3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能否构成偷税主体的请示》(甘公(法)发[200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1号)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该文章《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laws/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