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依申请监督 简化审批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男,1978年2月出生,汽车驾驶员。2020年11月2日,贾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止。贾某某在河南省滑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贾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2021年1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贾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滑县司法局不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1年1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反映,其以从事长途货运服务为生,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向滑县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未获批准。现已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申请检察机关对滑县司法局进行监督。
调查核实 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社区矫正机构不批准贾某某申请的理由。通过走访滑县司法局,询问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滑县司法局不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外出申请的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能否跨省,因此不予批准。贾某某可以在每次外出时,临时单独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将根据申请予以审批。二是了解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通过调取贾某某家庭情况信息、父母及岳父母病历、贷款信息、银行流水,询问贾某某及其家属、村委会成员,了解到贾某某承包某运输公司滑县至江苏和山东某运输线路,每月需往返5至8次,频次较高;运输任务一般临时通知,接到任务后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严重影响其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贾某某全家的生活支出主要依赖其工作收入,现因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收入锐减,已开始举债偿还每月一万余元的货车贷款和房贷,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难以维持。三是评估贾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经查阅贾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系亲属之间矛盾引发,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其从事长途运输期间未发现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
监督意见 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应当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正常工作需要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根据立法精神,可以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中的“跨市、县”理解为包含跨省份之间的市、县。二是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贾某某的运输任务一般临时通知,每次单独申请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需要。贾某某一直从事货运服务,运输收入为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如无货运服务收入,其家庭生活将无以为继,不利于贾某某顺利融入社会,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贾某某申请社区矫正机构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一次性批准其六个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
2021年1月20日,滑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纪检监察人员作为听证员,就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组织了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贾某某确属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会危险性较小,一次性批准其六个月内可以跨市、县活动,更有利于解决贾某某家庭困难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滑县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并研究后,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滑县司法局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监督结果 2021年1月21日,滑县司法局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理解问题逐级请示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后,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六个月。2021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贾某某外出活动期间,滑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滑县司法局加强对贾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2021年5月,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到贾某某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事货运服务的收入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人民检察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要立足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为,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对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以相对固定时间、频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长途货运司机、物流押送员、销售员等特定社区矫正对象,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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