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重大公益损害 矿产资源保护 分层级监督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损害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在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同级监督原则,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相应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合力,促进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山西浑源A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煤业公司)、山西浑源B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煤业公司)等32家煤矿、花岗岩矿、萤石矿等矿企,分别地处恒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恒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周边(以下简称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上述矿企在开采和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耕地及林草资源。其中,A煤业公司矿区在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及耕地面积达9305亩。B煤业公司等其他矿企也分别长期存在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违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多采区同时开采,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违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受损面积达8.4万余亩,经济损失约9.5亿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和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院)通过公益诉讼大数据信息平台收集到多条反映浑源县矿企破坏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线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后,最高检挂牌督办。山西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开展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涉案地区卫星遥感图片和无人机航拍照片,初步查实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露天开采矿企底数、生态破坏面积等基本情况。经委托专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绘,针对不同矿企制作现场平面图、三维建模图等,检察机关摸清了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情况并及时固定证据。初步认定,A煤业公司、B煤业公司等矿企长期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地、非法排污及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使当地煤炭、花岗岩等矿产和耕地、林草资源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9月3日,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浑源县院)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此后相关检察院也经指定管辖先后依法立案。
(二)督促履职
根据查明的违法情形及损害后果,并结合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研判认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且不同的矿产资源、林地权属及矿企的违法行为由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监管。其中,煤矿、花岗岩矿分别由省级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予以监管;矿企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分别由市级、县级林草部门监管;矿企违法占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无营业执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分别由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
多年来,上述相应的行政机关对涉案矿企的违法行为曾采取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下达停工通知和停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通知等监管治理措施,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损状况并未改观甚至日益加剧。2018年8月至12月,大同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花岗岩矿、萤石矿、粘土砖矿企业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同级监督的原则,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应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涉案矿企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因该案涉及矿企数量众多,违法和公益损害的情形多样,涉及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为有效推进案件办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同市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筹辖区办案资源,除浑源县院外,还将该案相关具体线索分别指定辖区多个县级检察院管辖。根据大同市院的指定,云冈区检察院就A煤业公司剥离废渣石随意堆积污染环境违法情形,于2018年10月15日向浑源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该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固废污染环境。同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回复已完成对剥离废渣石等固废的整治并建立矿山监管长效机制。广灵县、左云县、平城区、天镇县检察院根据大同市院指定,先后向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浑源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安监局以及浑源县青瓷窑乡、千佛岭乡政府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相关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查处整治、植被恢复等整改任务都已落实到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系A煤业公司、B煤业公司等5家涉案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对涉案煤企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2019年1月21日,山西省院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煤矿企业破坏资源环境和耕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1月29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函复山西省院,对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及时组织补划工作,协调开展技术评审。该厅派员赴大同市、浑源县对接查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全程指导浑源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综合治理规划、露天采矿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制定、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实施等工作。3月19日,该厅书面回复山西省院,已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并组织对破坏资源的鉴定工作,建议动用5家煤矿企业预存的5500万元土地复垦费用直接用于生态修复,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支持浑源县开展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鉴于相关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且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为督促相关省级行政机关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力度,2019年1月29日,山西省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上述机关分别针对涉案煤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经营、无环评手续非法生产、擅自倾倒堆放固废、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督促大同市、浑源县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上述四厅局迅即向大同市、浑源县通报情况并实地督导,在项目规划、资金筹措、技术支持、法规适用等方面跟踪指导并相互配合,确保生态修复有序推进。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山西省院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就案件进展情况向最高检和山西省委请示汇报,最高检持续进行督办,山西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并成立整治浑源县露天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推动相关整改工作。
(三)综合整治成效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依法全面履职,整治涉案矿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修复。通过采取注销采矿许可证、拆除、搬迁等措施,使涉案矿企违法违规开采及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部分花岗岩矿和粘土砖矿已完成搬迁拆除或注销,对涉案5家煤矿根据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逐步分批分期退出。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证据,就有关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面积耕地被非法占用等情况进行研判,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92件,其中77人受到党政纪处分,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嫌犯罪线索31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5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人。
当地政府制定了恒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生态修复整治方案,提出“一年见绿,两年见树,三年见景”的生态修复目标。截至2021年底,修复工程完成矿山生态治理面积5.39万亩,其中恢复林地耕地1.1万亩,栽种各类树木348.55万株,铺设各类灌溉管网16.525万米,累计投入10亿余元。其余受损生态也在按修复整治方案因地因势治理中。
【指导意义】
(一)统分结合,分层级精准监督,推动受损生态全面修复。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层级的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和相应监管机关的基础上,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督办指导,采取统分结合的办法立案办理,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对应监督同级行政机关,督促不同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促进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
(二)多措并举,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上下联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整改难度大、违法情形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公益损害案件,检察机关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可以向负有领导、督促和指导整改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结合运用,推动行政机关上下联动,形成层级监督整改合力,促进受损公益尽快得到修复。
(三)综合治理,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协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并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机关有效衔接配合。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向党委报告重大情况,争取政府支持,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纪检监察等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公益保护的整体效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现为2019年修正后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为2019年修订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施行)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施行)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2019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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