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发布,2021.11.29 实施
——虽罪行较重,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起诉后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男,1973年6月出生,农民。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廖某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共猎获动物20余只。其中,猎获物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麂2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1只、猪獾5只、红白鼯鼠2只等。廖某将猎获物部分食用,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柜中。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7月3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廖某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走访所在地派出所及驻村帮扶干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三个女儿正在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平时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对廖某逮捕,其将无法妥善安排羁押后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评估,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依法提起公诉,打破“不捕就是不罚”认识误区。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廖某的社会危险性,确定廖某自觉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到案接受讯问。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2021年1月4日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因涉案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已达到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期间,廖某主动到案接受审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廖某认罪服判。
(四)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协调帮扶措施。检察机关向廖某某所在地党委政府反映其涉案且家庭贫困的情况,协助廖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教育资助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为其父母办理慢病卡以解决就医问题。通过协调解决廖某家庭困难问题,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安心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改造。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制度,并自觉自愿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关系。不捕并非不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侦查起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顺利收监服刑,很好体现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法律关系。
该文章《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三)》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guidance-cases/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