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发布,2021.11.29 实施
——区分情形,分类处理,对非羁押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女,1997年11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河南工作。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97年4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北京工作。
本案其他45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1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为吸引人才安家落户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来杭州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毕业生在申请补贴时限内,需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上述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中介人员邱某(因本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操作,挂靠在邱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短暂缴纳社保,虚构在杭州劳动关系,骗领补贴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中,韩某骗领补贴1万元后,又介绍其他9名人员以相同方式骗领补贴9万元,并收取好处费;马某等其余46人分别骗领补贴1万元或3万元不等。
2020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运用“非羁码”科技手段监管,加强对非羁押人员监督管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该批大学生骗补案件,针对强制措施适用建议公安机关分类处理,对专门以骗补为业的中介人员邱某等建议提请批准逮捕,从严惩处;对认罪态度好的涉案大学生韩某等人建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对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运用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发的“非羁码”数字监管系统,对取保候审人员、办案人员同步安装“非羁码”手机端,办案人员利用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对取保候审人员“码”上进行实时监管。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期间,均按要求定时打卡,无一人脱管失控。
(二)宽严相济,区分情形、区别对待。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韩某等47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对涉案人员求学就业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经审查认为,本案47人均涉嫌诈骗罪,但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同,应区别对待。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补,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法起诉;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均表示认罪认罚,处于稳定工作、读研的状态,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并让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马某等人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听取各方意见后,2021年7月23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了训诫,对韩某依法提起公诉。7月30日,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杭州市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的申领手续相对粗疏,核发流程尽管快捷方便,但容易造成国家人才补贴款流失。对此,检察机关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弥补政策制度漏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开展政府补贴专项巡查行动等。经共同努力,2021年10月,有关职能部门调整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范了骗补风险。
【典型意义】
(一)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要注重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二)运用科技手段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支持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推广“非羁码”等数据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延伸职能,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用检察担当助力社会治理。
该文章《韩某等47人诈骗案——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四)》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www.zmk99.cn/guidance-cases/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