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2022.03.31 发布,2022.03.31 实施
【关键词】
单位行贿 监检衔接 准确定性 一体化监督 生态修复
【要旨】
办理行贿案件要落实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精准打击犯罪。要充分发挥监检职能,加强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生态修复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某送给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7940元,林某某收受。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受;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略)
2020年10月30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8日以贵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14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10月19日补充起诉。10月3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万元,向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贵某公司、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腐败线索,有效打击受贿行贿犯罪。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发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案件背后的责任链条,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对12名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其间,发现李某某行贿线索,依法对其开展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并同步冻结、扣押涉案财物250万元,协调公安、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贵某公司库存产品,确保后续追赃挽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发现存在受贿嫌疑的4名公职人员予以立案调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发生在环保领域,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以多种方式对数名国家工作人员渗透腐蚀,严重破坏职务廉洁性,危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充分运用监检会商机制,准确把握案件定性。2021年9月1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就李某某涉嫌行贿罪、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同时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不同认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案件后,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一是从案件事实看,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出发点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公司在办理危废许可证、经营生产、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照顾,其行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应当认定其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且最终受益对象系单位,对该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更符合案件事实,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从办案效果看,以单位行贿罪认定,既有利于对贵某公司进行刑事惩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促进涉案企业规范经营活动,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监检达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书面反馈提前介入审查意见,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贵某公司进行补充立案调查,确保程序合法,保障被调查单位的权利义务。调查终结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一体化能动履职,推动生态修复。针对本案存在的履职不力、腐败问题,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发送监察建议书,要求环保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排查廉政风险点,倒查制度漏洞,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同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促廉,做实“后半篇文章”,助力政治生态修复。针对行贿犯罪关联的环境污染损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合力,就贵某公司污染环境导致的生态损害及时跟进公益诉讼工作。经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与贵某公司开展磋商并签订《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框架协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贵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促成该公司预缴生态修复金200万元,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四)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鉴于贵某公司和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有悔罪表现,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污染环境案和行贿案中均充分听取贵某公司、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案件定罪量刑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同时,通过讯问、走访等形式,理清贵金属、原料等扣押物品情况,积极推动退赃工作,促使贵某公司自愿以被扣押物品抵扣违法所得。最终,贵某公司和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贵某公司和李某某从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坚决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行贿违法犯罪的政治危害,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工作协作,打出反腐败“组合拳”,加强查办贿赂犯罪,一体推进受贿行贿的查处。要加大环保等重点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网,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准确区分犯罪主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单位行贿。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行贿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合制约,注意全面调查审查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运用证据,甄别判断涉案公司企业与行贿犯罪的联系,准确认定是单位行贿犯罪还是个人行贿犯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的示范性,助力营造健康经济生态,提高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三)强化一体化监督,积极推进挽损工作,增强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效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应积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部署,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追缴,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遏制犯罪利益驱动。同时,加大行贿犯罪损害修复,尽可能降低、减少行贿犯罪的危害后果。对于生态环保等重要领域的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办案,整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力量,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同时,配套公益诉讼检察措施,有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达到政治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双推动”办案效果,实现办理行贿罪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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