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发布,2024.04.19 实施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全链条打击 损失数额认定 证据保密措施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采用多种方式推动深挖彻查,夯实证据体系,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犯。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防止“二次泄密”,护航新技术新产业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青岛云某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是一家上市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克服用于非晶带材生产设备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云某公司历时8年技术研发,成功改良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
2016年5月至7月,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方某君,安排兆某公司高管郁某坤、张某伟以兆某公司名义与云某公司员工于某、孟某和姜某鹏相继建立联系,以现金和高福利待遇利诱于某、孟某和姜某鹏,非法获取云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兆某公司设立浙江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拟以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搭建“兆某二期”新生产线。后方某君安排郁某坤、姜某鹏以中某公司名义订购相关涉密设备,安排于某等人从云某公司挖走10余名操作工人,搭建与云某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带材生产线。该生产线试运转2个月后案发,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某公司涉案的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对姜某鹏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电子证据图纸和现场扣押图纸内的技术信息与云某公司主张的33个密点信息相比对,有23个相同,9个实质相同。经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评估价值人民币4007万元,对云某公司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人民币195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云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姜某鹏、张某伟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于某于2017年9月11日主动投案;经检察机关追诉,孟某、郁某坤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20年4月29日主动投案,方某君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应邀就商业秘密认定及损失数额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窃取商业秘密后搭建了同类生产线,但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检察机关建议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同时针对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君拒不认罪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全面固定证据。
2017年9月30日、12月14日、2021年5月28日,即墨区检察院依法先后对姜某鹏、张某伟、方某君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即墨公安分局先后以姜某鹏、于某、张某伟、孟某、郁某坤、方某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首先,全面审查案件,深挖背后主谋。公安机关最初仅对云某公司员工姜某鹏、于某、兆某公司员工张某伟进行侦查。经审查,云某公司技术人员孟某、兆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某君、高管郁某坤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侦查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相继对三人依法立案侦查。其次,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诉单位犯罪。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自然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本案系兆某公司为获取公司利益组织实施,应追究兆某公司刑事责任,遂依法追加单位犯罪。二是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确定犯罪数额。本案中,兆某公司非法获取云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成功搭建与云某公司相同的生产线,但该生产线仅试运转2个月即案发,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无销售数额,故无法以违法所得额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鉴于该商业秘密尚未因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未导致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彻底灭失,因此也不宜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认定损失数额。经过综合研判,最终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经评估,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1953万元。三是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云某公司提出的涉案技术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泄露风险的顾虑,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可能的风险点,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确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证据范围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放置、单独管理,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检察机关根据专家证人的需要,研究制定准确的证据目录,原则上只调取专业认定所需部分,最大限度防止权利人自主研发技术的“二次泄密”。四是制发检察建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实地走访调研,向权利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推动从制度上堵塞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云某公司针对性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教育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定期至企业进行普法宣讲,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即墨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先后对被告人姜某鹏、于某、孟某、张某伟、方某君、郁某坤和被告单位兆某公司提起公诉。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兆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君、郁某坤、姜某鹏、张某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于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18日、2023年5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幕后主犯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夯实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在对权利人的“内鬼”提起公诉的同时,继续深挖彻查,成功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谋,并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坚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链条打击,从幕后主使人到利诱联络人、再到窃取泄露技术秘密的相关技术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二)准确适用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认定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计算方法。检察机关深入研判,全面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因犯罪行为而为公众所知悉、侵权人窃取的商业秘密是否投入生产、产品是否流入市场、有无销售数额等关键事实,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全面研判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风险点,加强对涉密证据的全过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权利人往往担心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二次泄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针对具体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全面梳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泄密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在有效保证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涉案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法律服务。
该文章《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guidance-cases/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