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 发布,2014.03.28 实施
传销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并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即使犯罪分子采取“一接近三十人就出局”的方式,只要其组织、领导的任一传销组织达到三级以上,就可以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如犯罪分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则其再次发展传销组织只要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该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2014)》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latest-standards-for-cases-and-pursuing-prosecutions/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