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的死刑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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