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___年___月___日被羁押于________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李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______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并复制了本案证据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李______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其客观表现形式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者动作表演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中李______出于同学情面,为“南国”APP直播平台进行技术维护,维护期间得知该平台涉及淫秽表演,李______的行为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定罪要求,因此,李______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二、李______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______在对“南国”APP直播平台进行技术维护期间,发现该平台有色情淫秽表演后仍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______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依据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本案中,李______的违法所得仅2000余元且无其他情节,尚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处刑标准。
综上,李______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要求,但尚未达到该罪立案标准,辩护人认为李______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此致
______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卢天翔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15.html
该文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意见(组织淫秽表演罪-审查起诉阶段)》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www.zmk99.cn/statements-of-defence/3771